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和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布局和规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实用、交通方便、临街落地、标识统一等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智能服务等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