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服务规划编制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和本地区公共服务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