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优先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