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包括:

(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提供;

(二)法治宣传教育;

(三)通过网络、热线、现场咨询等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服务;

(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业务进展查询服务;

(五)法律援助服务;

(六)人民调解服务;

(七)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