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