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