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