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