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