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