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