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