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土葬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