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