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