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利公园等有重合或交叉,且存在两个以上管理机构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机构负责统一管理,集中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