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