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