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