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二)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三)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四)初步设计文件;(五)勘察、设计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