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二)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三)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四)初步设计文件;

(五)勘察、设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