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