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