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