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