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对区县(自治县)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事故调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事故调查结论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