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