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十四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强制性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注销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适任证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