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安全评价报告;(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