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