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符合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经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