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发展规划。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