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