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液化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