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瓶装液化气未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个人运输瓶装液化气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