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编制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计划编制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