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