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农贸市场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使用计量器具、环境卫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跨门槛经营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贸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