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