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