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农贸市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乱摆、乱搭、乱盖,超出摊(店)界线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