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或者未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