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安排专人管理,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车辆,进入农贸市场的,应当在指定区域内停放,并服从管理。车辆进入农贸市场装卸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区域行驶和装卸;非装卸货物的车辆,不得驶入市场商品交易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