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贸市场发生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立即报告卫生健康等部门,并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要求及时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关闭市场、封存被污染的物品以及相关设施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