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农贸市场应当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农贸市场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已经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