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贸市场经营海鲜等水产品的摊台,应当设置排水设施,设有鱼鳞围挡,配置废弃物隔渣过滤设备,废弃物要使用密闭收纳容器收集。

禁止在海鲜等水产品包装、清洗、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渔业投入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