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应当具备相关动物防疫条件,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经营区域分开,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和售卖区相分离制度,宰杀区应当与销售区实行物理隔离。

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应当设立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沙池等设施。活禽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检疫合格证明,定期对活禽存放、代宰、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代宰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在场内设置活禽宰杀的,对废弃物、污水、病死畜禽等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活禽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交易。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