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农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建、改建的农贸市场进行检查,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