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气、消防、监控、食品安全检测、卫生消杀、疫情防控、病媒生物防治等设备设施建设要求;
(二)不同功能区域设备设施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