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应当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按照市场建设规范升级改造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