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应当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按照市场建设规范升级改造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