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农贸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确需改变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向原权属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