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