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政府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疏运任务。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承担指令性运输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